是的。一般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假释。
一、假释程序由哪个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
假释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作出假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的,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假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案件开庭审理
当囚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真服役,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清醒的认知并诚恳改过自新时,满足条件的他们就可以申请减刑或者假释。当囚犯们提交假释申请并接受调查后,还需要由法院开庭审理并决定是否批准假释。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三、假释的具体流程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被判决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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