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果甲方驾车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乙方受伤,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由甲方所驾驶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垫付乙方的医药费。但是在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一般都是甲方和乙方自行商议,自己先垫付。不论医药费谁垫付,法律目前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只能说自己方到医院交过钱,就要保留好交钱的单据,日后在事故责任下来后,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该出的钱。
为躲避交警执法致交警死亡
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持C照(准驾不符)驾驶经非法改装后加高加长的四桥大货车,由四川省绵阳市往安县方向行驶,当行至绵阳市一环路北段与游仙路交汇十字路口处,准备右转上涪江二桥时,遇到正在该十字路口执行春运检查任务的协警王某示意其靠边接受检查。李某为逃避检查和处罚,未听从指挥减速前行,而是抬起右手向右前方指点,假意将在道路右前方停车以欺骗王某。在王某后退时李某左转车辆绕过王某准备右转继续前行。王某见车辆未靠边停车,遂在车辆右侧随车跑步并拍打右驾驶窗下护板让其停车,仍无法阻止该车前行,遂跑至车辆的正前方,试图逼停该车。但李某急于逃离,遂加大油门加速前行,车辆在将王某推行10余米后撞倒在地,该车左前轮及左后轮从王某身上碾过致王某死亡。
案发后,经专业检测机构对肇事车辆用于观察车前情况的下视镜进行检测,下视镜符合安全要求,即案发时能正常观察车辆近前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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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自费和公费医疗患者,这两者的费用不同,区别在哪呢?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7经查在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中,通用名为“戈舍瑞林”,剂型为“缓释植入剂”、“口服常释剂型”的药品,属于有限定使用(限前列腺癌)、分类自负10%的乙类药品。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药品的通用名、药品的规格以及生产厂家都有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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