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锡伟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19 468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13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锡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文地镇那大村猫势山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后经减刑于2002年7月24被刑满释放。200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锡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7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锡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2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李锡伟乘搭一老乡(另案处理)的摩托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南市场附近时,窥见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颈戴一金项链及虎形玉配(物品合共价值人民币4450元)。被告人李锡伟与该名老乡即密谋抢黄的金链。之后,该名老乡驾车接近黄,被告人李锡伟从背后突然伸手扯走黄的金链,并乘车加速逃走。黄被抢后,与闻讯赶来的治安队员一同驾车尾随追赶。被告人李锡伟等两人由于惊慌,撞倒一路人后翻车,随即弃车分头逃跑。之后,被害人及治安队员将被告人李锡伟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李锡伟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何某某、曹某某、区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缴回的赃物、赃物估价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锡伟驾驶机动车抢夺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锡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锡伟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锡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李锡伟上诉提出其有检举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锡伟实施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锡伟上诉提出其有检举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本案没有证据材料证实上诉人有立功表现,故上诉人李锡伟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李锡伟驾驶机动车抢夺作案,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李锡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李锡伟自愿认罪,原审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李锡伟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0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闫伟勇、校俊超、李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伟勇(曾用名:闫小勇),男,2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校俊超,男,19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强,男,21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
    2023-06-11
    216人看过
  • 白月伟、刘玉刚抢夺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8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月伟,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宣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丽莉,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玉刚,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生贵,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犯抢夺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白月伟、刘玉刚自愿认罪,并经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白月伟及其辩护
    2023-06-11
    97人看过
  • 李臣伟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臣伟,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70号。2008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臣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臣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2月份,被告人李臣伟自称认识市人事局的领导可以给被害人马某某调动工作,分两次共骗取现金46000元。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臣伟又以给被害人马某某调动工作需要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5000元为其办教师资格证(经查,该证系伪造)。2007年8
    2023-06-11
    98人看过
  • 李彬、刘书安抢夺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7月27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宁,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书安,曾用名刘安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8月4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荣文,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刘书安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023-06-11
    278人看过
  • 李志、樊德艺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德艺(自报),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桂平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桂平市蒙圩镇新塘村l队66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志(自报),男,1983年8月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桂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桂平市蒙圩镇官桥村7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樊德艺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樊德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
    2023-06-11
    88人看过
  • 肖岳峰、李武顺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武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冷水井乡李家湾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曾用名肖厚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田家乡周家洞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李武顺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
    2023-06-11
    121人看过
  • 李树忠、林扬升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树忠,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马宁镇苏沙村委会大沙组339号。2003年8月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扬升,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马宁镇新龙村委会新村297号。2003年8月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树忠、林扬升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树忠、林扬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
    2023-06-11
    406人看过
  • 李安登、孙军抢夺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安登,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百家巷3号。因吸毒于2006年9月2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军,又名孙海燕,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宿舍。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6年4月1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安登、孙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473人看过
  • 李世辉、吕华忠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0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辉,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梧县大坡镇天堂村天一组(自报)。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华忠,男,1979年12月2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个体菜贩,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组南塘路南边街并九巷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世辉、吕华忠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
    2023-06-11
    391人看过
  • 李开林、余秋门抢夺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渝二中刑二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秋门,别名余海滔,男,1988年1月24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茶店社区三单元702室。2006年4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大华,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开林,男,1981年4月15日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舒山村9社,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古坟包居民房三幢三单元303室。2006年4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开林、余秋门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
    2023-06-11
    230人看过
  • 被告人李伟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自报姓名),男,1954年7月7日出生,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09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09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伟骑人力三轮车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毛庄村南五组菜地,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将被害人毛XX及毛XX两家的八个塑料大棚上的塑料薄膜割掉盗走,后在毛庄村四组菜地,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刘XX、毛XX及毛XX三家田头小屋门锁剪开,将屋内耙子、铁锨、农药喷雾器、塑料桶、塑料小凳、铁锅等物品盗走。被盗物品总计价值
    2023-06-11
    165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被告人李继芳抢劫夺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绰号“方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朝阳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8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继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
    2023-06-11
    440人看过
  • 被告人向伟平犯抢夺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伟平,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荷香桥镇黄杨山村17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伟平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江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伟平于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2008年7月22日上午抢夺作案两次,其中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参与抢夺的事实系被告人向伟平到案后主动交待的事实。具体分述如下:1、200
    2023-06-11
    31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李伟律师拜年视频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6
      鼠年运气好,财源滚滚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祝您鼠年红包越数越多,身材属你最棒。新年好。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无锡市抢夺罪量刑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无锡市抢夺罪量刑标准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
    • 抢夺案和抢劫案有什么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5
      1.抢劫罪和抢夺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不要求使用暴力。抢劫罪不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为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3.抢夺罪有数额要求,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 4.抢劫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抢夺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