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4 14:10:10 320 人看过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需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付劳动者补助。用人单位也需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期间,仅以临时性、辅助性、低技能性劳动为业,不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果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非全日制用工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期间,仅以临时性、辅助性、低技能性劳动为业,不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果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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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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