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端州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9:45:13 48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占用城市道路申请:1)因建设施工等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2)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3)临时占用道路不会对城市道路、市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1)经规划部门核准,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设路口、消防通道口等);2)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区城管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须经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4)临时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表格由事项审批单位提供,提交原件。可附加现场平面示意图。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工商、国土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申请人如实提交原件。

规划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缴费及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缴费并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缴费及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缴费并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995年)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5项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由建设、市政部门管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995年)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6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由建设部门负责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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