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9:32:32 101 人看过

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征用分为征收和使用两个阶段,国土局代表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在征用分离的情况下,“新征用的耕地”还可以“少”缴一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首次有偿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的耕地部分,可以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可以“少”缴一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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