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怎么样的?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6.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是怎样的
145人看过
-
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是怎么样的?
103人看过
-
审查起诉的步骤方法
81人看过
-
审查起诉的步骤是怎样的
121人看过
-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51人看过
-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有哪些
153人看过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 更多>
-
审查起诉的步骤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08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的步骤是什么,审查起诉的期限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7审查起诉的步骤如下: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2.审查后,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补充侦查。 3.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
-
公诉中审查起诉步骤方法的要求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29公诉中审查起诉步骤方法的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 3、讯问犯罪嫌疑人。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
-
刑事审查的步骤刑事审查提起诉讼的步骤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04第一个方面、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准备起诉的案件。 第 二、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第 三、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 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
审查起诉步骤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3审查起诉流程: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