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56-8-14【实施日期】1956-8-1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办研字第2009号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经企业登报通知,仍然未来登记时,其股权应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份,由法院依法处理,可用裁定没收归公;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可酌予照顾。
三、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份,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请示(56)法办研字第20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接我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解释有关公私合营企业的股权问题,我们也很不明确,特将所提问题及我们的初步意见列后请予指示。
一、有一部分股份,过去曾登报通知股东限期来登记,至今未来登记,其股东住址下落不明,可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们意见可由该企业再次登报声明如过期不领即作为公股,法院不发判决为宜。
二、有的股东是反革命分子已判处死刑或徒刑,家庭系地主或资本家其股份问题过去遗漏了没有处理,现就股份问题下判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们意见可根据其情节补发裁定书。
三、有的股东是地主,其股份土改时保留未予没收,现由国家替其暂时保存,待他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后转还入社作公积金,但不办法律手续。
我们意见,此项股份在土改时既已保留未予没收,根据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宜作过多干涉。而且公私合营企业的股金在经过一段“赎卖”过程后即系国有化的资金,抽出作农业生产合作社股金也不大恰当。故拟修改为承认其股权,完全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不办任何法律手续。
1956年11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2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40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法院受理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查验走私物品问题的复函
3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11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复函
20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196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最高人民关于异父母兄妹问题的复函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安徽省XX人事处: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资房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关于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的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9首先,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除此之外,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如何行使股权质权,也是容易产生错
-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8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的规定是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