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设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1 10:55:28 219 人看过

一、哪些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设立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材料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医院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

医院的义务主要有几个方面:

1.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

2.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3.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

4.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

5.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

6.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7.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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