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确定本市、县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价格龚断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和金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以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其经营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联法规:
第五条本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成熟一个,公布一个,逐步实施。凡群众反映较大、价格比较混乱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先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范围。
对未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依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暴利的测定、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经营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其实际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及其幅度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否则,视为牟取暴利。
第七条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其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为基础测定、认定,予以公布,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商品与人民生活密切程度、商品单价高低,并应全面反映社会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
第九条各行业价格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协助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工作。
第三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
第十条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以正当的价格行为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合理利润,禁止以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明码标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且未标明价格可以协商议定的;
(四)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一)行业组织之间、生产经营者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互相串通,订立协议或达成默契,联手提价,或者强行附加条件提高价格,且其价格超过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
(二)囤积居奇或故意减少、限制商品供给,促使或诱发价格上涨的;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或凭借其特殊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的,或者强迫他人出售商品、为其提供服务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应有核算价格成本的资料,并应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台帐,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供成本资料和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以及定价资料和有关证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定,或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时扣除购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后,其余所得视为牟取的暴利。
第十五条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举报人、投诉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投诉,应提供购货发票、收费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权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有权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物价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0日起施行。
-
武汉市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23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批复[失效]
369人看过
-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已被修正]-法律法规
447人看过
-
防止变成牟取暴利机会
280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废止)
421人看过
-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476人看过
牟取暴利指以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更多>
-
禁止和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是怎么规定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5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
-
-
法院如何判实施亲友非法牟利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认定标准主要考虑如下3个方面: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