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认承继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4:32:26 368 人看过

公房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地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生前有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要求变更租赁户口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其他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房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纠纷

位于东城区的直管公房两间,原由刘某承租,刘甲系刘某儿子,刘乙系刘某孙子,刘甲的侄儿。刘甲和刘乙的户口均落在该公房内。

刘某于1999年去世。后刘甲成为承租公房的户主,由其交纳房屋租金,但并未办理变更承租手续。2005年刘甲向房管所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申请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表备注中载明刘甲与妻子长期在此居住,刘乙未在此房居住。后房管所经审核批准,同意变更刘甲为公房承租人,并与其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日刘甲与房管局签订购买承租公房的协议,将承租公房交付拆迁。

刘甲办理公房变更承租人手续时,公房所在地居委会为之出具证明证实其在承租公房处长期居住。部分社区居民亦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刘乙未在公房处居住。

2007年刘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甲与房管所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刘甲与房管所连带赔偿其拆迁补偿款

房管所答辩称:我单位与刘甲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前进行了认真审核,多份证据证明刘乙未在承租公房处居住,为长期在承租公房处居住的刘乙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刘乙不属于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因此刘甲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取得刘乙的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刘乙主张刘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骗取房管所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乙是否属于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刘乙虽然拥有争议公房的户籍,但是相关证据证实其并非同住人。刘乙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在诉争公房处居住,故本院对其系同住人的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刘乙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提示变更公房承租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诉讼中还必须对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承继人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2023-06-15
    157人看过
  • 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
    一、承租人死亡怎样确定公房继承人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
    2023-04-30
    390人看过
  •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承继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
    2023-07-23
    319人看过
  •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承继人
    一、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二、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
    2023-06-15
    229人看过
  •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样确定继承者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
    2023-03-29
    294人看过
  • 承租人死亡时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
    1、由于拆迁补偿涉及的利益分割较大,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公有住房的继承人,家庭成员对更换承租人的问题众说纷纭。符合公共住房承租人条件的一方向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或者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有异议为由拒绝变更,因此一直拖延,谁是承租人的问题仍未解决。应根据实际生活条件和租金支付情况决定。(有当事人认为按户籍确定不正确。)原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房管理单位支付租金,与承租人形成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直属的公房管理单位,与实际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接主管的公房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北京市公共住房承租人条件的,应当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要求,政府公
    2023-05-07
    13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认承继人?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21
      公房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地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生前有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要求变更租赁户口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其他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认继承人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30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
    •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继承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4
      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法律依据】
    •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继承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9
      确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承继人的规定是:应当由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租赁,并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或由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公房承租人死亡继承的继承人怎么确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1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