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赔偿责任限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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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11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的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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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其中旅客既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又是运送对象;海上旅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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