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变更后的涉外支付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5:33:50 460 人看过

涉外离婚抚养费变更的给付日期为当事人约定或者生效仲裁文书规定的日期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于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抚养费变更法律规定

离婚后抚养费变更的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可以起诉要求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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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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