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在离婚诉讼中胜诉,就得提供有力的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处的“照顾”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对无过错方的一个量上的照顾,但对财产分割方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搜集和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诉讼当中尤为重要。
实际中如何在离婚诉讼中胜诉传统的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方式通常会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的邻居和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形成或者是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邻居目击者提供证言,随着手机短信、飞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类视听资料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电子证据使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已经弥补了传统的证据的单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离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加以证实。
(1)手机短信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短信时,应当及时储存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当事人可以到电话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短信内容,将相关的短信内容包含短信收发送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等打印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录音录像
取证方式是否合法要看在取证的过程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取证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自己家里取证,安装录音设备,并且未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属于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取得的连贯性影音材料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但是如果为获得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第三人办公室及居室获得的证据,虽然取得的证据内容是客观实际,但是取证过程或者说证据形式有瑕疵而难以得到采纳,甚至当事人因涉及违法取证出现侵权情形,很有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事人要尽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聪明智慧获得证据。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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