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在法律实践中,如当事人意外变成“植物人”,他此前的其他民事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但当事人已不能作出任何反应,家属也无法在法律上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若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法律上明确了他此前的民事行为不再追究,其民事行为责任转给其监护人。
3、另外,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有效保护其财产及各项权益,其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管理财产,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一、给植物人如何申请监护
1、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2、《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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