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规定:
一、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销售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生产、销售不合格汽油310.695吨,已销售182.535吨,销售金额104万余元,128.16吨尚未销售,货值金额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尚未销售的128.16吨,货值金额已达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故意,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意见,经查,一方面,从工商登记、行政许可方面来看,诺驰公司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的批复、试生产报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函、国家商务部等部门查询记录与被告人耿某供述、证人王涛、朱成元等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耿某明知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经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未取得车用成品油生产销售资质情况下,非法建设中试车间,明知营业执照筹建期内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牟利非法生产车用汽油向社会销售;另一方面,从诺驰公司检验条件来看,车用汽油国家标准(GB17930-2013)规定车用汽油()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包括18项;证人贾某、王涛、金某、徐某、王涛等人证言和被告人耿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诺驰公司检验条件有限,因检验成本高,未对原材料和生产的93号汽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就大范围调和并出厂销售。虽然耿某辩解自己生产的汽油都经国储252化验合格,但经查看《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储252不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且国储252处报告单只检测常规6项,就据此得出诺驰公司汽油符合GB17930-2011指标不符合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油品升级计划应按照GB1790-2013标准检验的规定;证人王涛、贾某、赵珊珊、金某等人证言证实诺驰公司以低价购进不能用于调和汽油的生产原料,其中证人王涛、贾某更是能证实耿某在知情购买的非直流汽油等生产原料存在胶质不合格、硫含量超标质量缺陷后,仍指示购买使用;证人王继芹证言证实耿某生产条件并不能达到车用汽油标准。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耿某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此外,证人孙恒、司某、王孝忠、王涛、金某等人证实耿某将之前销售给孙恒、王孝忠的汽油因质量问题被退回后,安排人员加工处理再次出售,进一步印证耿某主观故意;最后,从涉案受损车辆与涉案油品因果关系来看,山东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耿某供述、山东交通学院对涉案车辆发生故障原因及故障部件残留物成分出具的鉴定意见、杨荣山和李某丙将故障车辆所加汽油送交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测出具的报告,相互印证,证实送检汽油成分中铅和硅含量超标,耿某生产的涉案油品不合格。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山东交院做出的硅含量超标是按照中石化公司内部规定,依据不足,且认为硅含量不属于国家规定检验指标,被告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意见,经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车用汽油标准GB17930—2013,明确规定车用汽油不得人为加入含硅的化合物,被告人在生产销售汽油过程中对生产原料和生产出的汽油没有严格检测,在汽油中添加不该有的成分导致车辆发生故障,进一步证实涉案汽油属不合格产品及被告人主观过错。此外,证人李某丙、李欢欢、李某乙与被告人耿某均证实车主反映车辆出现故障,经提取相关油品化验后,耿某承认有质量问题,并与李某丙、李欢欢达成退油赔偿协议,以及孙恒证实向耿某反映油品质量有问题,耿某答应退货退款,也能从侧面印证耿某生产的油品属不合格产品。综上,被告人耿某在未取得生产销售汽油相关资质情况下,非法建设中试车间,并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国家要求生产检测条件,未对原材料和生产的汽油按照国家标准全项检验情况下,购买不合格原料调和车用汽油,投向市场出售,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104万余元,并造成1900余辆车辆故障,经权威机构检测所售汽油属于不合格产品,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解涉案提取样品已经混掺以及辩护人辩称提取样品不能完全等同于涉案油品,不排除样品质量不合格是由所掺杂其他油品所致的合理怀疑的意见,经查,本案由于客观原因,发现油品有问题后,包括本案被告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对涉案油品进行更换或混合,从而导致涉案原始的油无法提取,但证人李某丙等相关人员证实在混合油品时是以高品质的油与涉案油品混掺,证人王继芹也证实质量好的成品油与质量一般的成品油掺配,质量一般成品油指标会提高一些,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李某丙除了从耿某处购买油品混掺供给莱钢加油站出现问题外,其他同批次油品未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本案中提取的涉案汽油样品经检测不合格,同样说明涉案油品属于不合格油品,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质量鉴定报告所检验样品不涉及诺驰公司销售给王孝忠、孙恒的油品,无法证明销售给二人的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意见,经查,金某证言和耿某供述均证实卖给孙恒、王孝忠和李某丙、李欢欢的油是按照相同配方、同样工艺生产的;证人金某、徐某、司某、司某乙、李某、王孝忠证言与耿某供述相印证,证实孙恒和王孝忠购买耿某油品后都因质量问题存在退油情况;王孝忠方面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及金耀阳公司总经理刘欣、车辆驾驶人王鑫、维修人员徐元勇等人的证言更是能证实王孝忠所在的加油站销售耿某油品后造成大量车辆受损,车辆故障原因及维修情况均与李某丙、李欢欢销售给莱钢加油站造成车辆故障相同,耿某安排王涛等人将退回的油处理后继续出售给李某丙、李欢欢,从李某丙、李欢欢处提取涉案油品经鉴定不合格,上述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认定耿某生产销售给孙恒、王孝忠的汽油也是不合格产品,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称生产数量应认定为270吨,销售数量应认定为80吨以及自己系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耿某供述与证人金某、王涛、贾某等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耿某安排王涛等人将孙恒退回的油品加工处理后又运往国储252处销售给李某丙、李欢欢,该部分油品经两次生产加工并出售,应当累计计算生产销售数量;孙恒及李某丙退油给耿某是油品出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处理的事后行为,此时销售行为均已完成,应认定为既遂,不应从销售数量中扣除,该部分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被告人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提供李某丙、李欢欢涉嫌非法拘禁的线索,辩称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李某丙、李欢欢及证人李峰,无证据证实李某丙、李欢欢对耿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无法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耿某行为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案发时诺驰公司营业执照已作废,且诺驰公司是耿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设立后也主要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耿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封在案的油料1罐以及被告人耿某犯罪所用的实验器材、实验药剂、化工原料、27吨油罐4个、10吨油罐2个、7吨油罐4个、2吨油罐1个以及管道等各类器材予以没收(上述物品均由山东省银山公安局查封,由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17人看过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形式
179人看过
-
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哪个更重
211人看过
-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根据什么罪分为不合格产品罪和伪劣产品罪
236人看过
-
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
452人看过
-
伪劣产品销售罪能被判多少年?
297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7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并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
-
什么是伪劣商品?生产、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商品??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2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伪劣商品如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商标、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其特征是: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也可能是民事、行政的。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
-
怎样分辨生产伪劣产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2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
-
生产商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会怎样判刑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
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0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