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8 04:15:18 370 人看过

法律责任的竞合并行,乃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所引发的两种或多种法律责任的共存,然而在此过程中,这些责任互相抵触并造成矛盾与困扰的现象。以所有权移转的买卖关系为例,出卖方若交付的商品存在瑕疵,则势必对买受方的正当权益形成损害。此时,买受方可向出卖方发起侵权责任的诉讼,亦可行使违约责任的权利,然而,这两种责任却无法同时进行追责,只能择一采取行动。此种情形便被称为法律责任的竞合。从字面意义上看,竞合一词意指竞相符合或同时满足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满足了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的竞合属于法律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于同一法律部门之内,例如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包括:

1.多个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均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项行为;

3.该行为同时满足了两个或更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素;

4.多个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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