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波,男。委托代理人耿*阳,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委托代理人蒋-瑛,**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林*荣,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杨*军,众-鑫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荣,男。第三人赵*茹,女。委托代理人林*荣,男。原告刘*波与被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12月12日,**公司对刘*波提起反诉。200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追加林*荣、赵*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05年6月14日,姚-磊为与**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903号予以立案。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专利权纠纷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2005年12月26日,本院以(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予以立案。2006年4月3日,本院以本案与(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案件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关联性,应当并案处理为由,裁定撤销(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本案中继续审理。嗣后,**公司对姚-磊亦提起反诉。2006年4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波委托代理人张*华,姚-磊委托代理人蒋-瑛,**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军、刘*嵩,林*荣、赵*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波诉称:刘*波、林*荣、赵*茹系**公司股东。2004年12月31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向刘*波购买其享有的7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03231260。
1、ZL03231902。
9、ZL03231698。
4、ZL03231699。
2、ZL03231259。
8、ZL03255714。
0、ZL200320107856.6),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97万元,其中刘*波获得400万元,姚-磊获得5,696,901.47元,林*荣获得273,098。53元。上述7项专利权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转至**公司所有。2005年3月30日,**公司再次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承担上述7项专利转让费用,并根据**公司需要随时转让专利。2005年6月10日,刘*波根据**公司要求将ZL03231259.8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案外人陈*勤,其余6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均转让给**公司。但**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相关专利转让费用。刘*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2004年12月31日《股东会决议》及2005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有效;2、**公司支付专利转让款400万元;
3、**公司承担专利转让费2,400元。本诉原告姚-磊诉称:姚-磊原系**公司股东。2004年1月8日,**公司原股东刘*波、姚-磊、林*荣签订的《股东协议书》约定:刘*波和姚-磊以现存**公司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和所有知识产权折合600万元,林*荣以新投入300万元,合计1200万元,在2004年3月30日之前完成**公司增资及工商变更手续。2004年2月18日,刘*波、林*荣、姚-磊签订《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书》约定刘*波将自己名下的专利授权**公司独家使用,使用期限10年。2004年12月31日,**公司的现任股东刘*波、林*荣、赵*茹形成《股东会决议》,约定由**公司向刘*波购买上述7项专利权,总计价款997万元。其中刘*波获得400万元、姚-磊获得5,696,901.47元、林*荣获得273,098。53元,并通过个人往来科目核算。2005年5月19日,因**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刘*波、姚-磊等虚假增资纠纷,姚-磊得知系**公司未办妥上述7项专利权的转让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2004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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