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传递方式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1:08 267 人看过

承诺的交付方式的规定承诺的交付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果要约中没有具体规定,承兑人可以通过比要约传递更快的通信方式作出承诺。

接受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传达其接受意图的方式。接受要约就足够了,因此接受要约的方式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承诺必须以何种方式作出,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明示或暗示作出。(1)明示方式一般以通知为基础,承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没有规定接受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当事人可以口头表示接受。(2)默示方法是不作出任何表示,即不采取行动,这与默示方法不同。默契不是一种表达,但仍然是一种表达方式,而沉默和不作为没有任何表达,因此它们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是通过沉默和不作为来表达的,那么沉默和不作为就成为了表达承诺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或者惯例,只是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没有答复的,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I)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前者和后者具有相同的效力(II)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仅在有效期内有效。一旦收件人接受,合同就可以成立。因此,必须在此期限内进行验收。要约未约定期限的,双方应当立即承诺;在非对话者之间,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承诺在要约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为逾期承诺,不具有承诺效力的,视为新要约。但是,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然而,如果由于通信故障(如电报故障和信件误发)导致验收延迟,则属于特殊延迟。在这种迟到的特殊情况下,承兑人本可以预期由于及时接受而订立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即向承兑人发出逾期通知。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未逾期,合同成立。接受延迟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兑人已足够,并根据发送生效,未到的风险由承兑人承担。(III)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第三方对要约人作出的任何“承诺”;超过规定时间的任何承诺(有些也称为“延迟承诺”);任何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只有在原要约人接受后,合同才能成立。口头承诺在要约人理解时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向另一方交付之前或同时撤回。但是,逾期通知撤回承诺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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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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