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体流程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原州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1寸免冠照片3张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劳动合同原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失业保险缴费台账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以下情况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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