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7:25 98 人看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按本规定核定的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期限可以接续。

参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20日

“镇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人员第1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第13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至第12个月的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20日

中止或停止发放“镇保”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

(2)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3)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4)被判刑收监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

(2)移居境外;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

参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20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297元

280元

≥35岁

324元

280元

满10年不满15年

<35岁

≥35岁

351元

281元

满15年不满20年

<40岁

≥40岁

378元

303元

满2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405元

324元

满25年不满30年

<50岁

≥50岁

432元

346元

30年以上

不论年龄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以后,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也相应提高。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核定

1、4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金统一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4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补发新老标准的差额。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一年及其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重新核定;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又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重新核定,按上次核定的标准不变(因年龄增长或标准统一调整而造成的变动除外),领取月份的顺序数,从上次核定后开始累加。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在上述原因消失后或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的;

2、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4、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移居境外的;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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