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55:10 147 人看过

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转让、改组或合并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工伤医疗期间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疾病或非因工医疗期间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调动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且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离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离职期间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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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3日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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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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