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老人去世后承包地可否继承
杨大爷与老伴一直与小儿子杨启一起生活。1998年初春,村委会调整承包地时,杨大爷将户主让给儿子杨启,村委会按每户人口数分地,杨启一家共四口人,包括杨启和女儿以及杨启的父母,杨启妻子的承包地在娘家,共分得7.8亩承包地。杨大爷与老伴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2月去世。2016年初,杨大爷的大儿子杨树找到弟弟杨启,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的承包地。
案例分析:
杨树的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均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而非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个人,签约人仅系该农户的代表,在农户内部,每位家庭成员均共享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的农户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2、案例:独户老人去世承包地可否由子女继承
刘老汉与老伴共生育三子一女,2010年初,村委会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四个子女均早已成家另过,刘老汉与老伴作为独立的农户,共分得承包地3.6亩。刘老汉于2014年去世后,老两口的承包地由小儿子刘立耕种。2015年12月,刘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其他三兄妹要求共同分割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刘立拒绝交出,其他三兄妹遂以刘立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的承包地。法院判决驳回三兄妹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刘老汉与老伴作为独立的农户,当该农户成员全部去世后已为空户,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此种情形下,该户的承包地应由发包方即村委会收回。刘老汉与老伴的子女虽系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均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法无据,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案例: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陈大爷与老伴程老太生育六个子女,其所在的村委会于1999年2月组织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因陈大爷与老伴两口与三儿子陈立一家一起居住生活,两位老人与儿子、儿媳、孙子共五口人作为一个农户,分得承包地8.6亩。两位老人于两年前去世,其分得的承包地由陈立耕种。2015年11月,政府征占了部分承包土地,陈大爷一家分得土地补偿款30余万元。其中,两位老人分得的份额有10余万元,被陈立领取。事后,其他五子女要求共同继承父母亲的10余万元补偿款,遭到陈立的拒绝后,经起诉亦未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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