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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的保护有哪些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相关权利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均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里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债务人依然是收到法律保护的自然行为人,具体保护的权益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知情权、异议权、自行管理权、后续出资权以及和解权。这对于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来说尤为重要。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表现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不知情无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债务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内容享有知情权,管理人不得随意剥夺。
(二)异议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异议权表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第二,对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权。
第三,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异议权。
(三)自行管理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尽管仍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资格,但其财产处分、意思表示等行为已受到很大限制。
(四)后续出资权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为了挽救企业,不仅需要利害关系方作出相应妥协与让步,更需要引进投资人为企业注入资金,方能使企业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由于重整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重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较严苛,投资人不仅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还要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质,以免债务人经过重整后再次陷入经营困局,造成二次破产。
(五)和解权
和解有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之分,庭内和解即《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和解,庭外和解是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自行和解,二者都是一种债务清理方式,但适用的规则及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对于庭内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对于庭外和解,债务人需要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还会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以及人身安全。而在一些民营的房地产企业的破产案件中,有很多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都因为集资的问题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破产程序中,未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将企业家的个人财产纳入到破产程序作为责任财产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的保护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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