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当中,所有的债权人联合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和自我权利保障,各个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主要处理的事项包括:审查债权材料、确认债权的数额、决定是否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具体的职权规定于《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
[法律]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三项: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织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全体债权人均可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以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实现的。会议决议的形成。一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第二,过半数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法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即不仅要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而且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上述条件通过,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包括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中有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决议的形成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决议内容明显地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等,该债权人可在决议作出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决议违法的,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认为决议不违法的,应当说明理由,驳回申请。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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