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应该跟公司设立一样,更多的是公司股东自由意志的结果,但在现实中由于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公司运行出现障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运行机制失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公司正常的表决机制来实现公司的解散。旧公司法并没有设置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散公司的救济机制,公司僵局问题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增加规定了公司可以因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股东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样就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一、注销企业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不能获得企业法人变更所需的资料,还可通过注销企业来强制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下列几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如何申请解散公司
1、解散公司诉讼提起人资格
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呢?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体现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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