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
(一)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犯罪数额未达到二万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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