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23:46 396 人看过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分为三种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此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令有规定的除外: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这些事项,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虽原则上不得起诉,但如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实际上采取了有限制的一裁终局的做法,目的是简化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3、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仲裁相关文章
  • 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有哪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力。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争议即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其理由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裁决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与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同,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后,面对的是一个失效的裁决书,则争议双方此时的状态与裁决前没有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在15日内处于一种未生效状态,15日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当事人起诉的,如果法院以判决或调解方式进行实
    2023-03-23
    443人看过
  • 调解与诉讼 仲裁的关系
    仲裁与诉讼有如下关系:1.仲裁与诉讼之间是或裁或审的关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2.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项需要按诉讼的程序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3.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执行。仲裁与调解都是非官方的解决诉讼的形式,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调解具有更大的随意性。调解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方不得强迫其继续参加调解。而在仲裁过程中,某些程序和规则当事人不能以协议予以排除,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
    2023-03-04
    13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的问题如下: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2、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一、劳动仲裁决定书怎么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1、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及申请执行需要的其他材料;2、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的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代其提
    2023-03-28
    222人看过
  • 亲属关系与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中的仲裁申请规定
    能。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被害人近亲属如何认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
    2023-07-17
    85人看过
  • 河南省研讨仲裁与诉讼衔接化解社会矛盾
    近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承办的推进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高端论坛在郑举行,总结仲裁工作服务市场经济、服务百姓生活的经验,研讨该省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的机制完善。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参加研讨。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高成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自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的统计显示,今年前9个月,郑州仲裁委共受理案件1025件,审结875件,其中764件以和解调解结案。平均审结期限简易程序为33天,普通程序为66天。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和建筑商发生纠纷,使176名业主5年也未领到房产证,郑州市仲裁委介入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176户业主如愿领到了房产证。论坛上,来自各地的专家对当前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研讨及展望。河南省高院负责人表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
    2023-06-06
    475人看过
  • 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二)仲裁与诉讼的衔
    2023-04-17
    151人看过
  •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发生有时间先后的关系吗
    有时间先后关系,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后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一、老板少发工资怎么办?公司工资发少了,劳动者有以下处理方法:1、劳动者因被少发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一般来说,多数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同意支付合理工资的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但要注意该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相对中立的协助双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因此,当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先考虑此种方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也无强制执
    2023-06-24
    247人看过
  •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是否存在时序关系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有时序关系吗?是的,
    2023-05-07
    357人看过
  • 仲裁劳动关系的特点与缺点
    一、仲裁劳动关系的特点与缺点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相关规则。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活动,始终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争执和矛盾也一直伴随着人类。但是只有人类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才真正产生。为了稳定劳资关系和社会关系,国家便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缓和劳资双方的紧张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争议具有本质不同。它不再具有对抗性和阶级斗争的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完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不会再像资本主义劳动争议那样表现出劳资双方十分尖锐的矛盾冲突。”但是在当前社会主义中国,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些劳动争议不具有调和性是不争的事实。如何给予劳资关系中受害者(主要是雇员)以救济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
    2023-04-14
    256人看过
  • 工伤赔偿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一、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七个月工资的工伤赔偿金。二、如果患有工伤十级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获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共是四个月的工资。三、工伤十级的职工在治疗期间还享有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需要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四、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获赔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每天120元来计算。哪些情况属于十级工伤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
    2023-06-30
    270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区别有:1、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2、申请的条件不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3、申请时效和处理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逾期不能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4、法律效力不同。5、处理机构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主持;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一、用人单位以业绩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怎么维权吗?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
    2023-03-13
    264人看过
  • 论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的关系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一)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与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由海事法院主导,并受《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海事法规的调整(二)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海事法院与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分离与统一的结合(三)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内容与对象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海事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决定》,规定中国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与公民、中国法人与外国或者其他地区的公民、法人之间的案件,受理公民、外国或者地区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一)海事侵权纠纷(二)海事合同纠纷(三)海事执行案件(四)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五)其他海
    2023-05-07
    258人看过
  • 仲裁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是怎样的
    仲裁与诉讼有如下关系:1.仲裁与诉讼之间是或裁或审的关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2.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项需要按诉讼的程序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3.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不予执行。仲裁与调解都是非官方的解决诉讼的形式,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调解具有更大的随意性。调解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方不得强迫其继续参加调解。而在仲裁过程中,某些程序和规则当事人不能以协议予以排除,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
    2023-07-28
    141人看过
  •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梳理及衔接初探
    一、我国对于行政证据认识的现状及问题以上是现有相关程序规定所涉及的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1.除了《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以外,其他法律中的证据规则均残缺不全,仅有的部分规定也多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2.在实践中运用最多、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也影响最大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三部大法中证据类型、举证时限等重要规则竟然全部空白。3.《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作为07年国务院发改委发布的惟一一部行政执法中的专门规范证据的规章,其仍然没有让我们看到满意的结果,而行政法学界寄予厚望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亦未能遂行政法学者之愿。行政证据规则的普遍缺失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以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来取代行政证据规则。然而这种做法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从法律的效力上讲,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取代行政证据规则无法律依
    2023-06-06
    16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劳动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4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2少数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会犯错,比如说如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法院也应当合并审理做出一份判决书。而有的法官却错误地将两案分开审理并做出两份判决书,更大的错误是判决结果存在冲突。
    • 劳动仲裁中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3
      仲裁劳动关系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自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仲裁保全与法院衔接的相关规定是哪些的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5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
    •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者能否直接起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3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一样可以,具体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8 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
    •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