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3:03 488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四条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超比例的退休人员)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

第八条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生育保险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期限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

(二)难产的2500元;

(三)剖腹产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为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06: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育保险相关文章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石政办发[2008]16号发布日期:2008-2-25执行日期:2008-2-25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省会容貌景观,消除架空线私接乱拉、影响景观和安全的现象,根据《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和2008年迈大步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清理整治空中横跨街道的电力、通信线、广播电视线路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按照入地、入管等方式集中敷设,确保管线整齐、美观、安全,市容景观明显改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治范围此次清理整治主要针对我市石环公路以内的以下管线及设施:(一)沿城市道路设置的所有架空通信管线。(二)沿城市道路
    2023-04-22
    228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石政办函[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质量与名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成立石家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发旺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凯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吴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工业促进局局长唐朔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杨志远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成员:韩义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新启市科学技术局总工程师王彦勤市财政局副局长石景辉市人事局副局长董风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师吉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立众市建设局副局长葛新生市交通局副局长卢长明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薛运田市水利局副局长田智岭市农业局副局长和健市商务局副局长檀海静市文化局调研员林慧芳市卫生局副局长米志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岳平子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宗翠莹市地方税务
    2023-06-07
    283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石家庄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石家庄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57号)进行了修改,经市领导同意,现予转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石家庄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加大旅游开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符合旅游规划的建设项目,经旅游部门审核、计委批复立项、财政部门审验项目贷款手续无误后,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支持。第三条市旅游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进展和财力情况,制订当年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计划,半年调整一次。第四条财政贴息根据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当年需贴息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贴息比例。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
    2023-06-10
    415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北方药博园货场大街两侧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桥东区和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北方药博园货场大街两侧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石家庄北方药博园货场大街两侧拆迁实施方案为实现市政府确定的“北方药博园基础设施8月28日开工建设”的目标,现就货场大街两侧拆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拆迁任务依据《石家庄北方药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货场大街北起南二环,南至建华西路,长2.16公里,宽100米。凡在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建筑均在拆迁之列。二、责任分工北方药博园货场大街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行政区划、母体归属关系及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一)市发改委:负责办理货场大街道路项目立项手续。(二)市规划局:负责办理货场大街道路相关规划手续,出具规划红线图。(三)市国土局、市地产集团: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制定货场大街拆迁和安置方案;市地产集团(土地储
    2023-06-05
    360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控制指标,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使各项管理目标、控制指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基本原则、考核范围、考核程序、办法及考核结果的
    2023-06-09
    379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准确掌握我市居民的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为市政府制定中长期住房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现将《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任务,按照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地搞好入户抽样调查工作。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意见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掌握住房实际需求,为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我局成立“住房状况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房产调查的全面工作。房产调查所需的全市住房面积、建成年代、房屋类型等九项房产信息由我局通过数字房产信息系统采集,人文信息及住房需求由各区负责以表格问卷的形式调查。市内五区及高新区,从八月下旬开始,到九月十日对居民住房需求等进行
    2023-04-22
    98人看过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石政函〔2007〕21号发布日期:2007-3-30执行日期:2007-3-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于2003年4月15日公布的基准地价(石政函(2003)10号)同时废止。基准地价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国有土地,按不同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收购、作价出资等进行土地评估的依据。此次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为239平方公里,分商业、居住、工业三种用途,其中:商业分8级,居住分6级,工业分5级。基准地价具有时效性。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等
    2023-04-22
    500人看过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促进生猪生产,提高广大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河北保监局与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保监发(2007)6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07)1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公司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措施。(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
    2023-04-23
    284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石政办函[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附后)。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地土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
    2023-04-23
    82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石家庄燃气集团公司的决定
    为理顺我市供热燃气管理体制,优化整合资产,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石家庄东方热电煤气集团公司分立为石家庄燃气集团公司和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公司。其中,石家庄燃气集团公司包括:天然气公司、煤气公司、液化气公司、工程分公司、设计研究院和石家庄市阀门二厂。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公司包括: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即热电一、二、三、四厂)、湾里庙热源厂、新乐热电公司、冀中水泥有限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和石家庄锅炉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集团公司办理分立组建有关手续。二OO二年十月十日
    2023-06-09
    182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市辖各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县级市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平山、灵寿、行唐、赞皇、元氏、井陉6个山区县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0元;其他县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5元。二、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三、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测算和补发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确保保障金及时划拨、足额
    2023-06-09
    66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城区开展月季种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要求,市园林局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城区开展月季种植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二年七月十一日关于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城区开展月季种植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争做文明市民,创建优美环境”活动,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在建成区范围内,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在所有适宜种植月季的绿地和空闲地上,广泛开展城区种植月季活动。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容貌,创造优美投资环境,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文明程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规模种植市花——月季,突出市花在城市绿化中的地位,把省会建成绿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月季城。二、任务目标通过开展此项活动,使城区月季在现有300万株的基础上,增加到1400万株。
    2023-04-22
    318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石家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支撑性项目的谋划、筛选和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制定本办法。一、支持重点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的是列入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主导产业、后续主导产业、基础产业中的支撑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项目,体现产业集群、集约高效、循环经济、节约型的项目,对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省部合作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安排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要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国家、省专项资金、预算内资金及
    2023-04-22
    351人看过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
    发布部门: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黄石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黄石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黄石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鄂劳社文〔2006〕103号)及《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
    2023-05-03
    11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生育保险
    相关咨询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法第21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9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燃煤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削减燃煤总量。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措施并组织落实。
    • 石家庄市石家庄工伤认定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09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 石家庄市市民个人养老保险怎么交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0
      1.石家庄首次交养老保险可以到石家庄当地社保局咨询,可以自己缴纳。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带上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办理,户口在哪个区,就在哪个区的社保局办理。你也可以选择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应和养老保险在同一区域办理,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设立的"流动人员缴费窗口"参保, 2.具体缴费标准可根据《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他分有很多缴费档次,来适合不同经济层次人
    • 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甘肃在线咨询 2024-03-04
      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下:1、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规定的假期天数;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石家庄市最新生育假天数?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03
      1、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最高:158天。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 3、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