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房产的,若婚后依旧也仅登记一方名字的,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跟配偶一方没有关系;购房一方可以随意处置该房产,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离婚房产如何去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的分割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不参与夫妻共同。
3、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后共同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按揭房离婚法院怎样分配
(一)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三、离婚后单位集资房怎样分割
离婚后单位集资房分割:
1、如果集资房属于婚前购房,产权属于投资方,离婚时房产属于投资方,但配偶需要补偿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
2、集资房属于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方按揭购买,产权属于首付出资人,离婚房产一旦属于共同财产,首付相当于夫妻共同债券,出资人配偶需要赔偿出资人;
3、如果集资房属于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产权为其中一方,则产权房需要证明离婚时婚前出资不是赠与关系,否则只能补偿婚后贷款人偿还贷款和房屋增值;
4、夫妻一方全款买房,离婚时房屋增值或亏损属于付款人,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属于付款人,双方婚后共同购房,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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