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基本采取的是对个案的审判监督,但是仅采取个案抗诉进行审判监督是否行之有效?笔者对本地区一些案件的判决进行对比发现,部分案件的判决,除发案时间、地点不同之外,其余基本相同,但对不同被告人判处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却不尽相同。例如被告人顾某盗窃数额为7000余元,无其他法定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8000元;被告人傅某盗窃数额亦为7000余元,无其他法定情节,则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4万元。两判决的适用明显不平衡,但从个案来看,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还发现,审判中不仅存在量刑失衡问题,还存在罚金刑与自由刑比例不合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扩大审判监督视角,通过个案比较的类案监督解决量刑不平衡的审判不公问题,特别是对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差异较大甚至量刑建议根本没有被采纳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监督。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是建立季度、半年及全年已判决案件归纳分析报告制度,对法院已判决案件进行季度分析、半年分析乃至全年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量刑不平衡问题,并通过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法院进行整改;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检法部门联席会议,针对一段时期内出现的量刑不平衡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解决办法,实现监督的多样化和有效性。其次是对法院同种情形个案审判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整改效果不明显或法院拒绝改正的现象,可向当地人大或上级报告,建议进行督促。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的监督手段,达到在同一地区、在相对一段时期内对量刑失衡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规范,保证不同法官在量刑中自由裁量幅度相对统一。
类案监督有以下优势:一是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相对平衡。通过监督,法官能根据相对一段时期内各种类案中被告人的基本刑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事由作出计算,得出被告人应得的刑期,改变以往凭经验、凭感觉、凭心情甚至不当交易办案的状况。二是堵塞各种人为不当利益对量刑的影响,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实施类案监督,有利于确保量刑的相对统一,有利于公正判决,有效防止量刑不平衡。三是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通过类案监督,减少量刑失衡,被告人在通过对类似案件量刑的比较后,也会对判决量刑结果心服口服,从而减轻被告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刘树栋)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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