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法定保证范围和约定保证范围之间是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21:24:12 284 人看过

法定的保证范围为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保证范围提供指导和范本,约定保证范围则是对法定的保证范围进一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向进一步的明确化、具体化。从效力上讲,约定保证范围优先于法定保证范围,也就是说,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协商约定对法定保证范围进行了变更,从而出现了约定保证范围和法定保证范围不一致的情况时,则优先适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而排除法定保证范围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作出的约定不明确的,就应当适用法定保证范围。因此也可以说,法定保证范围又是约定保证范围的有效补充。

一、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担保人对债务偿还是不是负连带责任,要看合同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欠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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