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观察
今年的市两院报告提出,司法机关办案需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宽到什么程度?是否能在法律层面进行一定的改革突破?近日,沙坪坝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一个鲜活“版本”。
宽严相济刑诉改革新的期待。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
4月17日,沙坪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余某和陈某为夫妻关系,被控在小龙坎、烈士墓一带偷盗电缆,涉及金额逾1万元。
按照盗窃额1000元就“够罪”的立案标准衡量,余某等人盗窃罪已是“板上钉钉”。可意外出现了,当办案检察官在询问案情时,余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的同时,却反复念叨“孩子怎么办”、“妈妈有饭吃吗?”不仅如此,她的身份信息在公安信息网上查询不到,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黑户口”。
为了弄清余某的身份信息,办案检察官与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志来到余某的住处,具体了解情况。令人震惊的是,余某的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房屋狭小破旧。然而就是在这样的屋子里,还住着一老一小。老人是余某的婆婆,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小孩是余某的儿子,只有一岁多。由于余某夫妻二人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加上老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只能靠每天捡烂菜叶为生。
此外,余某身世也非常可怜。出生没多久其母亲就狠心扔下他们父女俩跑了,直接导致余某目前仍为“黑户口”。余某的父亲为了将余某拉扯大,卖掉了渝中区的房子,目前也是重病缠身,无钱医治。
“请给他们一次机会,救救这个家!”两位老人泪流满面,希望余某夫妻中有一个人能放出来,否则他们的生活将无法维系。
律师提前介入批捕程序
对余某放还是不放?提前介入批捕程序的毛律师建议,应该放人。
他提出:“首先,余某与陈某实施共同盗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生活所迫,且涉案数额不大,余某在该案中又是从犯,其主观恶意较小;其次,余某生长在一个不健康的家庭氛围之中,人格也不健全,加上其没有文化、户口,导致在寻找工作时屡屡受挫;第三,考虑到余某上有老下有小,且其生活无依无靠。故建议检察院对余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主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余某的真实出生日期;公安机关提捕的犯罪事实中,能够有证据证明的只有2900余元,另外9000余元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余某系从犯,还主动投案,最终,对余某采取了不批捕。“在办理余某案件中,我认为,惩治犯罪不应当为惩治而惩治,重点是教育和挽救。挽救一个人,也就挽救了一个家庭。”主办检察官说。
对于类似的案件,律师提前介入显得尤为重要。此前,刑事辩护律师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而在审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和审查逮捕程序,律师要么不敢介入,要么介入了也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也是一种单向行进、封闭式的书面审查,就是只听公安机关的意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意见涉及较少。
“在强调法律惩治功能的同时,应当更多地体现教育和挽救功能。”沙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表示,为了更好提倡“宽严相济”和“人性化执法”,沙区检察院在逮捕程序上寻找创新和突破。首先他们及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援助律师,而后向律师提供阅卷权和前期介入权,给予律师充分的话语权。
不仅仅是余某,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前不久发生的两起在校大学生的盗窃案,以及5名未成年人“下暴”等案件都采取了不批捕措施。据不完全统计,仅不捕率一项指标,沙区检察院2007年为15.5%,2008年为35.5%,2009年则上升为57.95%,给了更多人新生。
4月底,余某回家了,和孩子及父母团聚了!回家当天,她抱着孩子眼泪婆娑地说:“以后我也要开始学习文化知识,努力工作,自力更生,将孩子、老人养好,不让他们重蹈我们这一代人的覆辙。”
小案催生刑诉上游改革
对于沙区检察院试行的律师提前介入改革,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给予了极大的肯定。他说,此案极大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人性化执法和寻求制度创新的魄力。该院此次改革抓住了我国刑事诉讼上游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最难的难点。
“逮捕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这一块如果不实施重大改革,就像改革不从源头开始,河流的下游动再大的手术,也很难取得突破性的成果。”陈瑞华说,“通过律师提前介入的制度,使批捕率大幅下降,为下游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这个角度理解沙区检察院的创新,意义重大。”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冉劲也有相同的看法,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改革对诉讼特别是对审查逮捕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目前逮捕是一个线性的结构,引入律师及早介入,有利于控、辩和裁决方形成等边三角的诉讼构架。”
来自市检察院的消息,沙区检察院的这次试点改革正逐步向全市推广。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律师的权利。
一位老公安告诉记者,他们担忧的是,如果有些律师缺乏基本的职业素质,在侦查环节介入时为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供词,公安机关就无法从嫌疑人口中获得有利的证据。
“在改革当中,首先我认为律师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没有问题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潘金贵也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说,律师的辩护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材料,这是律师的天职所在。如若要律师提出批捕意见,则有可能影响到律师的定位。另一方面,援助律师的权利也需得到明确,“仅仅把我请去看一下,或者见都不要我见,我连基本案情都不知道,又叫我如何去法律援助、甚至发表逮捕意见?”
不管怎样,这项改革正向着宽严相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值得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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