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可概括为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这种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确立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与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上述文件确立了监管环节由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对于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决定》明确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在地方政府负责方面,《决定》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针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想出更好地措施去完善这一方面的制度。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构想
(1)在国务院和省级建立具有高度权威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机构
环节化与地域化的监管,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企业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发生断裂,给食品违法行为在环节化与部门化监管中的产生空隙。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粮农组织在《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加强国家食品控制体系导则》对此种现象作了如下阐述:控制食品的责任在大多数国家都被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担。这些机构的作用和责任是不同的,但管理活动的重复、支离破碎的监管以及缺乏协调则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属于典型的多部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多个不同机构或部门分担。这些机构或部委的作用以及职能都不尽相同,因此重复管理、监督分散以及缺乏协调现象相当普遍。对此,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具有超脱性的、高度权威性的、负有完整行政管理职责的、超越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可以考虑称作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由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组成,采用委员会制,直属于总理领导。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有一个设置在国务院的常设的办公室,由各相关部门司局级官员组成的,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具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具体来讲,包括领导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整体的食品安全政策;组织各部门制定和修改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各部门起草食品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组织各部门统一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商定各部门统一的食品安全预算;整合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协调职能,负责协调解决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地域之间的职权冲突及职权空白问题。同样,在各省级政府设立于中央类似的省(市、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2)明确中央与省级食品安全的管理权限
对于中央与省级、上级与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职权的划分,结合我国县、市、省、中央的政治体制,建议对于跨地域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主要由上一级政府处理。具体来讲,跨省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中央直接管理,跨地市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跨县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地市政府直接管理。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也可以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与合作机制。省际食品安全协调与合作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省与省之间通过协商能解决的,有两个省或多个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另一种是对省际之间协商不能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国家直接管理或者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建立省际区域协调机制。同时加强中央一级、省一级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直接管理,对于跨省域、地市领域、县域的重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业生产基地,中央一级政府部门、省级、地市政府部门应当直接派驻现场检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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