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败诉后可以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17:02:41 187 人看过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超过答辩期,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可否做出管辖裁定?

普通民事案件,原审被告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官应当告知其提出的申请超期,其行为已视为默示管辖,但法院不应对其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做出裁定,二审将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管辖异议权利的行使应具有一定期间的限制,期间经过后,该项权利即消灭。

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明已接受受诉法院管辖,逾期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应不予审查,更不能作出裁定。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涉及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纠纷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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