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如何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二、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的依据(节选)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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