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20:40 302 人看过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七日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市土地局二○○○年四月三十日为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现就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有关土地管理和使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小城镇建设中,本着既要支持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二、小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乱占耕地,乱铺摊子。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坚持零星村庄、企业逐步向小城镇集中。镇政府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三、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的前提下,向小城镇倾斜。

四、小城镇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小城镇建设规划,确定成片开发建设范围,由县郊区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交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征地的,一并办理征地手续。

五、小城镇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坚持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镇政府确实无法补充的,由县郊区政府负责补充。具体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省、市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六、小城镇建设中,因实施村庄退建还耕需统一迁建的土地整理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先占用耕地:

一项目规划设计净增耕地面积大于新占耕地面积;

二实施项目的资金落实;

三确保在项目批准后2年内,旧村庄全部退建复垦还耕。

七、乡镇超额完成县郊区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的,经过验收确认后,超额部分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置换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用于小城镇配套的道路、水利设施建设。

八、市辖3县小城镇建设中,由镇、村举办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道路、水利、供水、公园、医院、敬老院及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等用地,以及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展乡镇企业的,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由县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再办理征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可比照征地标准的下限执行。

九、小城镇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进镇农民户口已转为小城镇居民的,应购买商品房,不再批给宅基地;少数情况特殊的,经过市、县批准可以比照城市经济适用房划拨供地。

十、小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应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用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出让或年租制两种不同方式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改变房屋的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也应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十一、征地补偿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也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补偿:

一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和经营用地,不得非法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

二将征地补偿费折成股份,由被占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参与分红,但股份不得非法转让。

三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签订协议,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十二、进镇农民原承包的土地,在与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之前,应当继续耕种,也可由承包人转让他人耕种,不得改变用途或撂荒。

十三、县政府收取的小城镇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返还小城镇,专门用于小城镇的公共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留成的部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投向与小城镇建设相关的退宅还耕、村庄拆并、平坟造地等土地整理项目。

十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在办理小城镇用地手续中要提供优质服务?有关业务费用可以酌情减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1991/00/00【颁布单位】建办房〔1991〕82号【失效日期】湖北省建设厅:你厅鄂建〔91〕168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发(1990)31号文件已经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从而明确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因此,请你们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理,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有关加强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请按我部建房〔1991〕584号文件办。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转移行为,是地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无偿划拨方式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设施和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规划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的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环卫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厕是城市重要的环卫基础设施,体现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2023-06-10
    32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2023-06-10
    167人看过
  • 关于小城镇建新拆旧中用地周转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为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国土资发[2000]337号和京发[2000]30号文件,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居民点向中心镇集中,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现将周转指标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周转指标的申请和审批(一)周转指标内涵。周转指标是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区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需要征(占)耕地作为过渡,并在建新后及时将旧址复垦还耕的临时用地指标。(二)周转指标适用范围和条件。周转指标只能用于小城镇建设、旧村改造、居民点迁村并点以及乡(镇)、村企业集中等建新拆旧且旧址复垦还耕的建设项目。具备下述全部条件的小城镇可以申请周转指标:1、是国家级或者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小城镇;2、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3、区(县)域、
    2023-06-10
    407人看过
  • 城镇建设与征地拆迁中存在问题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加快城镇化进程必须搞好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经营。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旧城改造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和行政执法中的敏感话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商业利益与生存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被征地农民与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此笔者调研认为:一、存在问题(一)城郊结合部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对原集体土地中的房屋征用,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三)对农民的利益
    2023-04-23
    412人看过
  • 关于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7-28【实施日期】2007-7-28【发布单位】【文号】津政发〔2007〕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6〕81号)精神,本着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为支持和加快东疆港区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前,东疆港区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天津港集团,专项使用。二、东疆港区海域使用金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天津港集团,用于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三、同意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天津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4〕76号)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延长至2015年。四、对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2023-04-22
    17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3]140号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1987年财政部《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87)财农字316号]规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市在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中的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方式搬迁,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部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将原宅基地复垦的,补缴已免征的税款;其余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2003年7月3日
    2023-06-07
    46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促进和带动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我部先后以建村[1997]201号、建村[1999]289号文件公布命名了75个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见附件一),作为各地学习和借鉴的典型样板。近年来,这些示范镇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带动了当地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为进一步提升示范镇的带动力,增强对全国重点镇发展的引导,按照我部200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现决定对已公布的75个示范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做好拟增补示范镇的评估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全面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所有示范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与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在检查中,要着重考察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镇行政建制已经或即将撤消,如改街道办事处、并入其它行政区等;二是未能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单(参见建村[2004]23号文件);三
    2023-06-10
    436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尚未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城市,要尽快着手安排此项工作。各市、县要力争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任务。二、要坚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方针,并充分挖掘市场融资的潜力,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安排好垃圾处理场站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尚未出台新的垃圾收费政策的城市,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精神,加快出台垃圾收费政策,以切实解决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投入不足的问题。四、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抓紧建立和完善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
    2023-06-10
    177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提高行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和《福建省建筑业2003-2010年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全面推进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一)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鼓励发展民营企业,2005年底前国有、集体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实现监理企业改革目标。(二)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制,实行企业资质年检与企业改制情况相结合,2005年年检时尚未改制的国有和集体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供经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行情,分类指导,抓紧落实,确保改制计划完成。二、加快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一)凡
    2023-06-10
    477人看过
  • 关于扬州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管理、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管理、发放工作,是落实优抚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国防建设、实现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的重要措施。市区区划调整后,广陵区、郊区、邗江区及开发区部分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的管辖区随着区划调整而有所变动,统筹和发放工作有了新的变化。为切实落实好优抚政策,规范优待金筹集发放工作,保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及时发放,根据扬州市委《关于市区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扬发[2002]3号)、《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扬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贯彻的通知》(扬政民[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待金的筹集部门及范围。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优待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市区及部、省驻扬企业和私营企业(含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
    2023-06-07
    2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计[2011]79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内统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规以及部“三定”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与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
    2023-06-10
    164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推进“四高”小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为紧密结合本市不同区域住宅建设特点,不断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适应建设国际大都市的需要,扩大内需,提高居住质量,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市开展“四高”小区,即“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以下简称“四高”小区)的开发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四高”小区开发建设地区和建设规模“四高”小区是在本市中心城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以内环线以内以及沿内环线外侧附近地区为主,建设规模暂定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组团或住宅小区。二、“四高”小区的主要指标及要求(一)高起点规划高起点规划是全面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的保证,体现了住宅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意识。高起点规划须达到以下指标与要求:1.住宅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远近期发展结合的原则,为社区的发展留有余地。2.住宅区的开始建设应成片开发,坚决杜绝单幢插建现象;在主要景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1991年以来发生的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对清查出的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通过清查处理,妥善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人们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二、清查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
    2023-06-10
    35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城镇建设与发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
      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 关于和林格尔机场征地建设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8
      1、巧什营镇的忽通兔、巴尔旦营、代洲窑、巧什营、讨速号5个行政村为二类区,区域统一年产值为113 2.24元亩,补偿倍数2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28306元亩; 2、闫城营、猛独牧、大新营、圪报、一间房5个行政村为四类区,区域统一年产值为85 3.96元亩,补偿倍数25倍,征地补偿标准为21349元亩。以上补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 关于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关于宁夏土地治理中土地的赔偿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1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
    • 关于空地建设的拆迁赔偿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20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