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有相应的设施、设备;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6)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7)有特许经营协议;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通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通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农林西路82号二楼
五、办理时限
1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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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01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