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是在事发地还是公司所在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09:33:54 116 人看过

一、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是在事发地还是公司所在地

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是在公司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和个人申请有什么区别

第一是时限,单位申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个人申报时限是事故发生一年之内。

第二是费用支付渠道,如果是职工个人申报并认定为工伤,那么在申报前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第三从申报顺序上讲,首先应该是单位申报,在单位超过30天未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才由个人进行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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