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遗留物勘验、犯罪痕迹勘验、尸体检验、提取相关物品进行比对、鉴定)、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多个现场的,每个都要有现场勘查笔录,比如藏尸现场、碎尸现场等;
(二)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
(三)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胃存物、呕吐物、烟头等鉴定,如《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如《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3)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4)死亡的被害人应做尸源DNA鉴定;
(5)其他鉴定,如价格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血型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危险品鉴定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五)物证、书证
(1)包括衣物(如上衣、衬衣、裤子等)、作案工具(如菜刀、匕首、斧头、棍、棒、铁管、砖块、绳索、猎枪、手枪、步枪等)、血衣、手套、鞋、帽、现场遗留物如手机、纽扣、项链、鞋袜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购买作案工具的发票(收据)、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被害人户籍信息、病历、死亡证明等;
(6)犯罪嫌疑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收集医院的出生证明,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举止是否正常的证言,以及骨龄鉴定等证据;
(7)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
(2)作案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作案地点,入室的,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室外的,问明地名、方位、环境特征、明显标志物等。杀人后转移尸体的,问清每一个现场的情况;
(4)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有无预谋,如有,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准备如何杀人、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5)杀人的具体经过和方法手段,作案凶器或药物的种类、数量、特征,使用的方法如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杀人过程的持续时间,现场的遗留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以及涉及的其他人、事、物;
(6)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8)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9)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10)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11)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12)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3)对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错在先的,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查明;
(14)亲笔供词。
(七)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参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要问少、问精,最好在进入抢救室前签字或者在提问时录音录像;
(2)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八)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家属、侦查人员、鉴定人、扭送人、邻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基层组织等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以上八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即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并且给予其刑罚。
一、司法鉴定的法医鉴定
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三个月,通过办案公安局、律师事务所、法院都可以委托。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鉴定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一般来说,需要法医鉴定来确定案情的案件,法院都会要求去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这时候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期就是当期了。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去做法医鉴定书作为证据,一般要在法庭一审开庭前提交,也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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