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食品免检制、增设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消费者利益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在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不少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能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吗?面对新出台的法律,仍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敬礼表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之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合协调和分段管理相结合
多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由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1995年10月30日,我国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的法律,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形成。
依据这一体制,卫生部门负责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时负责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卫生事故处理。覆盖全国的食品卫生监督网络由此逐步建成,形成了一支20多万人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这一体制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也得以不断改善。张敬礼说。
此后,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卫生部门一家管变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安全开始实施分段监管体制。张敬礼认为,这种分段监管的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事件、孔雀石绿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再次给我国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有专家批评说,十几个婆婆管不好一桌饭。社会上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责也不少。
在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食品安全提高到了国家管理的高度。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将走向综合协调和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张敬礼说,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监管部门各自为战,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导致监管盲区,引发缺位、错位和越位,埋下安全隐患;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应对食品安全方面的众多问题,容易造成监管不力。
地方政府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调整相关,《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划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张敬礼告诉记者,这是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相辅相成。地方政府负总责是为了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则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分工,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调依法行政,杜绝职能交叉和监管死角。
这样既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保障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相互衔接,贯彻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张敬礼说。
《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生产者作出了明确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张敬礼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不仅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对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张敬礼看来,《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它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体制和制度,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用好这部法律是关键。
张敬礼说,此外,要及时做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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