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依据
1、国务院令第375号(成劳社办[2002]85号);2、成劳社办[2004]145号;3、成府发[2004]3号
4、川劳社办[2004]8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二、办理条件(程序)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诊断)后,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两份(死亡的三天内,重伤的七天内,轻伤的十五天内)向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登记。
2、参保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申请工伤认定,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单位持三份报送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
3、工伤(职业病)职工经医院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工伤人员可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三、所需资料
1、申领工伤(亡)一次性待遇和报销医疗费办理:
(1)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报单位填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
(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成都市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
(6)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工亡的职工还需提供死亡通知书、火化证;
(8)院治疗期(首次门诊检查治疗)需作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的(如CT、核磁共振、彩超等),在检查治疗前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实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属抢救期的伤残职工可先作检查治疗手术,后补报申请表;
(9)抢救期间输血、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口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如不属抢救期,治疗必须使用此类药品,应先填报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10)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清单、结算收据、出院证原件,门诊治疗的提供复式处方、结算收据、病情证明原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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