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构
各市(县、区)街道或镇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三)应提交的材料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按规定填写的管理审批机关免费提供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用)及其复印件;(四)收入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计算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提供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五)审批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居委会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三)市(县、区)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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