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日期:1998-9-16
执行日期:1998-9-16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进行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对野养散放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时间。
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并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
调查登记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调查登记表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不予确认。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为情况特别复杂、损害特别严重的,应当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七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第八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
第九条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
政府补偿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偿费用实施监督。
第十条驯养繁殖、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驯养繁殖、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处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
野生动物伤人毁财损失谁来赔
287人看过
-
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
244人看过
-
人身伤亡损害后产生的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375人看过
-
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225人看过
-
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202人看过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393人看过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14当野生动物由特定人占有及管理时,可参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来处理,这种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马戏团、其他驯养繁殖场或者个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当这一类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之后,应由野生动物的占有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延伸】 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 其次,须有动
-
-
人身伤亡损害后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怎么赔偿?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8【强制保险】人身伤亡损害后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与财产直接损失后的赔偿等同吗(一)人身伤亡是否等同财产损失人身与财产自古以来,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而且保护方式也不相同,如果认为二者相同,就把人视为物了,在现实当中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人就可以买卖了。因而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目前世界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仅对人身伤亡给予保障的保险,对财产损失则不予赔
-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该怎么办?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10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则可以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中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8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的种类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