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6:46 368 人看过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最终环节的赔偿金兑现和执行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各异,既有悖于法制统一的原则,又增加了国家赔偿决定执行的难度。因此,对国家赔偿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探索适当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国家赔偿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国家赔偿执行规定存在缺位。《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又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这种制度设计带来的直接困惑就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主体,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相分离,实践中经常发生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在能否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上,《国家赔偿法》第23条只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没有规定赔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措施。对于生效的决定书,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自动履行,能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执行,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国家赔偿费用来源及支付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限。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赔偿费用经常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用自己的经费支付的,政府设立的赔偿费用专门基金却被束之高阁,而一旦某些赔偿义务机关因自身经费不足或其他原因出现支付困难或不愿意支付时,就会造成受害人领取赔偿费用困难。

(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着赔偿决定的执行。由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多是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等强势司法部门,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保护,造成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使国家赔偿执行难现象难以根除。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及利弊分析

各地法院对赔偿决定的执行因理解不同而做法各异,当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人民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即视为案件终结。首先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赔偿决定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国家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对由国家承担责任的赔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国家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赔偿决定无需强制执行。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当赔偿义务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拒绝履行时,赔偿申请入的权利救济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国家赔偿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国家赔偿决定生效后,由赔偿办人员采取协调、沟通的方法。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通过领导部门监督执行。这种做法虽然能较大限度实现赔偿申请人的权利,但长期通过协调、请示、汇报来解决执行问题,既增加法院赔偿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又使党政机构陷入职责外的具体事务,最终将导致司法权弱化,仅是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的一种权宜之策。

(三)采取赔偿决定执行督促程序和通报制度。由承办赔偿案件人员在送达赔偿决定的同时送达履行须知,告知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时限的,法院签发督促履行函,并向党委政法委、人大、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通报,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这种做法对解决赔偿执行难问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没有完全理顺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制。

三、国家赔偿决定执行程序的探索和完善

解决国家赔偿决定执行难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完善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的主体,规定执行的程序和措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执行领域应当有所作为,积极探索更有创造性的路径和方法,尽最大可能地理顺国家赔偿执行体制。

(一)明确赔偿决定的性质和执行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必须执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赔偿决定具有法定性、被动性,终局性和可执行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申请人即可:裾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主体和执行机构应当明确为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既然赔偿案件的审理主体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强制执行机构就应是法院的执行部门,这既符合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也可以从执行力量上保障赔偿案件的顺利执行。具体的做法是赔偿办人员在送达赔偿决定的同时可以送达履行须知,告知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时限的法院签发督促履行函,赔偿义务机关仍不履行赔偿决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赔偿办将赔偿案件移交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

(三)执行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督促、协调、协助执行等方式。针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多为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所以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重点应放在协调方面。一是积极协调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关系。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做好说服宣传工作,求同存异,顾全大局,努力促使其履行决定;二是积极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申请赔偿费用。在国家赔偿执行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以经费紧张为由拖延执行,而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赔偿费用是解决上述困难的有效途径;三是明确财政部门的协助执行职责。在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法院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协助执行,从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预算经费中扣划。这样的执行方式,既保障了决定的执行,又避免了赔偿义务机关的抵触。不过在目前情况下,能否对赔偿义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尚需要国家赔偿法在修订时明确做出规定,依笔者之见,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预算外资金或资产,是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4: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督促程序相关文章
  • 治安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治安拘留(以下简称拘留)产生的国家赔偿是个复杂问题,要正确加以处理首先得明确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本文拟对此做一番探讨。一、合法的不当拘留应否负国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等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规定了错误归责原则(或称结果归责原则),错误的治安处罚侵犯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也负赔偿责任。依《国赔法》和《处罚法》的规定,违法的拘留侵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权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依《条例》规定,错误的拘留侵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权造成损害的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错误拘留包括违法拘留和不当拘留(拘留偏轻畸轻和偏重畸重)两种。错误拘留比违法拘留的赔偿范围大:前者,不
    2023-04-24
    276人看过
  • “理赔难”问题对策浅析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
    2023-02-27
    483人看过
  • “理赔难”问题对策浅析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
    2023-04-23
    421人看过
  •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总体特征如下:1。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很大一部分是围绕“保壳、保配置、买壳、借壳”进行的。重组的目的和发起人多样化。主要有:(1)为了保持地方企业的融资能力,均衡整合地方企业,地方政府应带头进行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大股东交换资产或积极寻求收购对方,以保持公司的权利分配或不被St或Pt取代(3)以节约融资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非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四)迅速扩大规模,创造规模经济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多为传统行业企业)在行业内进行以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战略性并购(5)使股价投机具有主题性,在二级市场上谋求超额利润,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作进行具有投机性的资产重组,甚至进行虚假兼并、虚假重组国有股和法人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而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很少股
    2023-05-02
    247人看过
  •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总体特征如下:1。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很大一部分是围绕“保壳、保配置、买壳、借壳”进行的。重组的目的和发起人多样化。主要有:(1)为了保持地方企业的融资能力,均衡整合地方企业,地方政府应带头进行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大股东交换资产或积极寻求收购对方,以保持公司的权利分配或不被St或Pt取代(3)以节约融资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非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四)迅速扩大规模,创造规模经济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多为传统行业企业)在行业内进行以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战略性并购(5)使股价投机具有主题性,在二级市场上谋求超额利润,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作进行具有投机性的资产重组,甚至进行虚假兼并、虚假重组国有股和法人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而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很少股
    2023-05-07
    364人看过
  • 我国反倾销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三年了,但外国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力度并没有减弱。反倾销已成为中国企业进行国际经营的“门户”1倾销和反倾销的国际经济意义根据国际经济学的定义,倾销是指在国外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大量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弹性大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弹性;第二,存在地理或关税壁垒,使倾销商品不再以低价流入国内市场商品倾销属于企业行为。企业倾销可能导致利润暂时下降甚至亏损,但倾销的损失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弥补:一是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或降低工人工资,挤压高额利润,从而失去国内消费者的剩余;二是获得国家提供的出口补贴,但出口国的国民福利有净损失;第三,在占领市场后,跨越外国竞争者,提高价格,这将减少进口国的生产者剩余,甚至扼杀进口国产业的发展。此外,倾销还促进竞争
    2023-05-07
    361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 更多>

    #督促程序
    相关咨询
    • 工伤赔偿程序问题研究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
    • 涉及外法域的问题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聚众斗殴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 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执行者素质不高社会保障有着悠久的历史、深邃的理念、复杂的制度、完善的运行机制,而且社会保险业务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金融、保险、财会、统计、计算机信息管理等多学科、多门类、多方面的知识。可见,社会保障执行人员的高素质对于社会保障公平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与其重要性不对称的是,我国社会保障行政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存在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人才少等问题,易于出现因对政策的认识不够、理解不
    • 国家对研究生怀孕的政策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2
      研究生期间的怀孕政策如下:入学报到时已经怀孕的女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院(处)办理暂缓一年入学手续,第二年9月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为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符合生育政策的女研究生在怀孕3至4个月期间,必须到研究生院(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1年。休学期间学校不安排宿舍,不享受助学金;因怀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已婚的女研究生,必须在怀孕3至6个月内
    • 法院执行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1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分类管理,解决工学矛盾问题。真正把好进人关,坚决杜绝本科以下学历的人员进入法院而形成负担。逐渐提高进人门坎,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院特别是进入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先决条件。对“老人们”做出硬性规定,为各类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和考试定出统一的严格时间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