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11条规定,工伤职工医疗期除按《工伤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外,如属于轻伤,其医疗期最短也可以少于1个月。该月由企业照发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以上者,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工伤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精神,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工伤职工是否必须到指定医院治疗?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5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5]65号)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积极组织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同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就地就近抢救治疗,但须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未按上述审批手续办理的,其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4、工伤医疗期间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办法》(冀劳[1998]65号)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前的医疗费暂由企业垫支,医疗期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企业有困难,可向同级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预支。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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