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建设工程合同违法行为的存在有着其社会原因和复杂的经济背景,但对此作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其原因有:
(一)建设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诱惑,诱使当事人铤而走险。建设项目利润率较高,这是公认的事实,也正是如此,工程建筑行业的腐败,成了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巨大的“黑洞”。即使是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单位往往在工程价款及结算上要作出相当幅度的优惠承诺,有些地方甚至以文件形式明文规定投标价必须下浮在0—10%之间为有效,从表面上看,一个建设项目难度大,周期长,下浮率比不低,已无多大利润,其实不然。如某市摩托车厂厂房工程,预算造价约1000万元,在招投标时,某建筑公司以下浮20%即以低于预算造价200万元中标。按该公司经理的话讲:是没赚头了,但搞的好的话,也不会亏。又如某市一海塘加固工程,某水利水电公司以下浮6%中标后,又将该工程以收取20.4%管理费的形式转包给无证照个人王XX施工,如果不是由于“岩石价格大战”引发纠纷,这起转包案件将石沉大悔,不会浮出水面,也不会被工商部门查处。正是由于建设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驱使一些人不择手段的去钻营,甚至以色情引诱,金砖敲门,取得工程承包权,在他们看来,一旦工程到手,就意味着金钱滚滚而来。在这种情形下,合同作为建设项目的载体及表现形式,发生各类违法行为也不足为奇。
(二)建设市场透明度不高。在有形建筑市场形成前,建设市场招投标,存在“暗箱”操作,一方面,很多施工企业苦于得不到有关信息,不得不托关系要项目,递介绍信,花精力跑项目。如我市工商部门1999年立案查处的建设市场违法合同案件中,就有5件是由于当地人得到某项目的信息,根据业主方的招标要求,跑到宁波、温州等地找到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要求挂靠,开具了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其中有一个建设项目开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本地人带着一帮人同某外地公司发生争执,以其递介绍信为由,要求分包工程及索取“辛苦费”。另一方面,对业主缺少制约,业主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参加投标企业,在商量评标办法时,有意识地向某方倾斜,出现了“明招暗定”的不规范行为。有形建筑市场雏形形成后,上述情况有了较大改现,但仍需进一步规范,比如对外地建筑企业的入市壁垒,评标办法不公正,评标人员的固定化等等,应该增加随机性,加大透明度,使整个建设市场充满“阳光”,使众多建筑企业在“阳光”下进行公开竞争。
(三)建设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建设市场,由于专业性比较强,有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结算等手续;在招投标环节上,又有标书的拟定、投标企业选定、标底的确定,材料差价分析,评标人员确定,评分办法制定等等,无论是哪一个环节上出一个问题,都很难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市场的监管部门,有计委、监察、土管、建设,财政、工商、项目主管机关等部门,另有审计、质量监督,监理等负有监督职责的中介机构,还有设计、勘探,项目双方当事人等等。就监管部门而言,各负职责,各有重点,各有一套监管方法,但总体上看,是各自为政,各唱各的调,各拉各的弦,有的地方,部门之间还出现了扯皮,互不卖帐的情形。如何使各部门的监督形成合力,落到实处,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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