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0:28 23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七条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八条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法制机构。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法制机构可以与本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共同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如果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如果该规定是由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

如果该规定是由政府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再继续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应当将有关中止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被申请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的;

被申请人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复议结论;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6: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南通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功能,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工作。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
    2023-06-06
    194人看过
  • 关于对社会劳动保险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建立和谐社会,劳动保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在各级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都在号召、鼓励、监察、督促扩大参保面,扩大征缴面。积极实施社会保障,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这是一个普通百姓都能感受到的。现在社会上人们的养老保险的意识是越来越强烈了,但面对参保又觉负担很重,而参保年龄、参保年限、又时不待人,根据个人的工作实践,并接触到周围一些人的议论,谈一下我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第一:缴费基数提高速度过快、企业负担沉重、影响参保积极性。全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04年623、05年707、06年859、07年997、估计08年1100元,每年均以大于15%的比例递增,大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象纺织、服装、陶瓷等我市一些较大产业,大都不堪负重。实际上,很多企业的一线职工月工资都达不到997这个标准,月收入在600~700元左右的工人不在少数,养老保险按997扣缴,企业要为职工每人每月交纳300多元
    2023-06-09
    21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对于建设廉洁、勤二、务实、高效政府工作机构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1999年9月底前,要组织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增强贯彻行政复议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
    2023-04-22
    85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争议?什么是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哪些情形的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第6条规定:保险争议是指因企业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或缴费基数不实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一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是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
    2023-06-09
    128人看过
  • 章芝霞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9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法定代表人祝均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喜,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辜鸿鹄,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章芝霞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芝霞,被上诉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喜、辜鸿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章芝霞于200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卢劳认(2004)字第0215号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中告知章芝霞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期限。章芝霞于2005年1月13日向市劳
    2023-06-06
    112人看过
  • 劳动法行政整改行政复议多长时间
    一、劳动法行政整改行政复议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对劳动管理部门作出的整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要如何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结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组成。1.标题。要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能只写申请书,“行政复议”四字标明了申请书的性质。2,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简况要写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有关情况即复议机关的全称、地
    2023-05-02
    354人看过
  • 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23-05-29
    307人看过
  • 高九华、康明亮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177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郑斯林,部长。委托代理人马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干部。委托代理人杜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干部。二上诉人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明亮(兼上诉人高九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定代表人郑斯林的委托代理人马瑜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复决字[2002]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
    2023-04-24
    447人看过
  • 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局机关科室、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事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组长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为副
    2023-06-09
    71人看过
  •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决定的定义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报请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承办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公章,在法定时限内按规定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受送达人。(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
    2023-06-06
    208人看过
  • 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受理还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具体受理情况如下:(1)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委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鉴定,然后依据认定、鉴定结论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
    2023-08-17
    257人看过
  • 劳动合同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劳动合同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受理。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行政复议吗《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
    2023-02-16
    115人看过
  • 社会保障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一、社会保障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一)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证、审批、登记、认定工伤等方面不作为的。(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的。(四)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为侵犯相对人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合法权益的。(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二、行政复议管辖1、对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到市劳动和保障局法制监察处申请行政复议。2、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具体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到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或者省劳动保障厅法制监察处申请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一)各级劳动保障行
    2023-06-06
    303人看过
  • 被告不服劳动行政复议怎么办
    一、被告不服劳动行政复议怎么办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不服行政赔偿复议决定怎么办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
    2023-06-14
    13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
      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
    •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情形是什么复议情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1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
    •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是哪个部门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1
      根据我国得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是哪个部门管辖的答复如下:一般是由上一级社保部门管辖的
    • 社会保险金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2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社保行政复议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2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