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必须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非居民在来源国拥有专用的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上的网址从事了经常性、实质性的交易而非只是偶然性、辅助性的活动,则可认定非居民与来源国构成实质性经济联系,来源国可据以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相应地,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也要随之修改,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通过网络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形。
2.数字化商品,如书籍、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产品跨国交易的性质,应根据交易事实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定。以书籍为例,如客户购买一本图书的电子光盘,该交易可视作销售商品课税;若客户不购买光盘而只购买其网上数据权以便在任何时候从网络上调阅该图书,则这种交易就应视为特许权转让。因此,应当在涉外税收法规中就数字化产品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防止由于定性不明而导致的国际税收流失。
3.完善公司法、税法、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中对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使跨国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事项。应当规定跨国纳税人在电子商务方式下进行交易,也必须置备专门的帐簿记载交易的各项成本、收益、费用及其它会计事项,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接受我国有关企业监管机构的审计稽核,从会计制度上堵塞国际避税漏洞。同时,强化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单,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国外事实。通过经常性的税务调查,掌握必要的资料,抑制电子商务国际避税。
4.对网络贸易中数字化商品的关税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基于其计算机产品出口优势倡导实行“零关税”政策。而我国信息产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数字化商品净进口国,零关税政策必将造成进口关税的大量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反对零关税政策。为此,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由海关、银行、外汇等部门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5.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大力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情报交换活动,互相交换有利于正确查定对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所有情报,特别是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只有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才能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6.税务机构应加强与避税地银行的合作。许多避税地国家的银行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受到很大阻碍,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与相关国家银行的合作。例如,瑞士银行以其极为严格的保密制度著称于世,通常不允许外国财政当局接近瑞士银行帐薄。而美国于1973年与瑞士签订了一个允许美国国内收入局在某些情形下调查瑞士银行帐户的条约。通过这样的合作,美国取得了反对国际间重大逃税、避税活动的有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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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公司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26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也依法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针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例如,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第二,针对特定主体的税收优惠,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只要符合各项条件,电商与实体都可以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