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魏先生诉称:2008年7月28日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品牌空调。价格2720元(旧空调收购50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2200元。使用后空调曾出现关机不正常现象。冬天-2摄氏度时不能够正常使用等质量问题,消费者报修,经维修部工作人员上门检查确认故障存在。维修人员要求消费者提供有效凭证及保修卡。但消费者无法提供保修卡。原因是购买时经销商没有提供保修卡。维修人员称:如果无法提供保修卡,就不能享受免费维修。消费者与经销商进行交涉,要求经销商提供保修卡。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找生产厂家索取保修卡。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双方互相推诿,消费者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要求解决。
调解:虹口区消保委邀请双方当事人至我委进行实质性的了解与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经销商以书面方式承诺:
(1)由经销商向生产厂家索取保修卡(2)经销商如无法索取保修卡。经销商按三包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案情分析,本案中,经销商存在的问题是:
1、经销商应当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规定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经销商没有提供保修卡或者没有明确告知商品售后服务,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等告知义务。保修卡是履行三包义务的凭证。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承担三包法定义务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
所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采取约双方当事人直接进入调解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厘清商品售后服务承担维修费用的责任方,经销商无法提供保修卡,应当由销售商履行三包法定义务承担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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